赤峰松山医院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公告

2025-06-13 10:36:24 赤峰松山医院

赤峰松山医院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赤峰松山医院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赤峰松山医院工程、货物、服务遴选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为我院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咨询、前期技术参数论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澄清及答疑、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中标结果发布、协助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拟制合同草案等。委托方可根据需要由采购代理机构全程代理或部分代理招标活动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代理机构绩效指标考核,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合同终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参与的供应商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或受过行政处罚但期限届满的;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登记备案的网页截图。

5)被依法取消资格,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代理我院项目在服务过程中,凡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招标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不得报名参加。

6)去年已入围赤峰松山医院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需要再报名。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请有意向的供应商在202561817:00前,将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送至赤峰松山医院门诊二楼招标采购办公室,同时获取院内遴选(比选)文件。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476-8499007,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文件恕不接受。

1)参加本项目招标代机构基本信息表,信息表内容需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式两份须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附备案网页截图);

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附备案网页截图)

6)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附备案网页截图)

7)未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或受过行政处罚但期限届满的书面声明;

8所有截图类文件截图时间应在2025年内。

四、院内比选会议时间、地点及响应文件的递交

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会议地点:另行通知

院内遴选(比选)时,供应商应按医院要求将密封纸质版响应文件现场送至赤峰松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已报名的供应商按比选文件中的会议时间前到达现场,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五、争议事项处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通知》(内财购〔2022〕186号)中关于“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对争议事项进行受理或处理”的有关内容,对限额标准 60 万元以下项目采购争议事项,按照《赤峰松山医院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办法如下:
 (一)争议提出时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争议。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后续多次争议将不予接受。

1.提出争议应当提交争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争议函须加盖公章,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争议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公告日期,争议项目的名称;
(3)具体、明确的争议事项和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争议的日期
(7)争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8)争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争议受理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

(三)争议受理时限: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争议后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举报时限:争议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 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赤峰松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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